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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
2018-04-27   审核人:

新大校字〔2006〕10号

 

新疆大学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实  施  办  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我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授予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八个学科门类。

第二条  教务处是学校委托受理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具体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表现。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获得本科毕业文凭的应届毕业生(或自治区教育厅学位委员会规定年限的本科毕业生),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核成绩总平均达到良好(脱产、业余、函授学习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平均分不低于70分,自考本科毕业生考试计划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分不低于65分)。

(四)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在良好(含良好)以上。

(五)汉语言类学生必须获得自治区教育厅学位委员会颁发的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民语言类专业的学生必须达到自治区教育厅学位委员会规定的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标准(非汉语专业学生必须达6级、汉语专业的学生必须达到8级),并且参加本校抽查的专业主干课或专业综合考试(考试科目由学校确定),成绩合格。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合格证和国家汉语水平考试(HSK)证书可提前一年获得。

(六)成人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学士学位一次,要在自治区教育厅学位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申请,过期不再补授。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学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警告或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二)严重违犯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受行政拘留处罚或有刑事犯罪记录者。

(三)未通过自治区统一抽考考试者(参加自学考试者除外),或自治区教育厅学位委员会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未取得合格证书者。

(四)考试有过作弊(自考学员、大专起点的本科生在本科学习期间)。

(五)在学期间补考课程门数超过四门者(汉语言授课班中的民考汉学员放宽一门,自学考试本科生不受此项条件的限制)。

(六)新疆大学学位课程综合考试未通过者。

(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八)未达到第三条要求者。

第五条  学士学位审批程序如下:

(一)学生在每年的4月10日前提出申请,由申请者所在成人教育机构负责受理。

(二)申请者所在成人教育机构本着择优原则,按照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要求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填写《新疆大学学士学位申报单》(一式三份),并提出推荐名单,连同其它有关材料(本科阶段考核成绩、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或国家汉语水平考试证书(HSK)原件、毕业生审批登记表原件、本科毕业证书原件、统一现场照相照片3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于9月10日前送交教务处审核。

(三)教务处对被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者,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学位委员会备案,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其它

(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审议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间安排一般在每年10月份进行。

(二)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为准。

(三)学士学位证书发出后,发现伪造材料,骗取学位证书者,收回其学位证书,并追究当事人员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新疆大学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原来已作的决定不再更改。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六年一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  学校  成人本科毕业生  学位  细则

  新疆大学党委(校长)办公室      2006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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